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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告知,有哪些规定?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告知,有哪些规定?


在一项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对伴侣告知情况的调查研究中,固定性伴告知率为63.51%,非固定性伴告知率为5.26%;愿意告知固定性伴的原因为希望能得到配偶的关爱或安慰的占51.06%,迟早配偶都会知道和怕传染给对方的占35.11%;不愿意告知配偶的原因主要为担心受到歧视占74.07%,担心不能维持目前关系占70.37%,担心对方接受不了现实占70.37%,担心失去对方的爱占64.81%。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感染状况的告知和隐私保护我国法律做出以下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中指出: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经治疗后病毒载量无法检出,不告知与其发生性关系者也可能涉及违法,然而,一个坚持用药的感染者果病毒载量无法检出的前提下,即便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的可能性为0。


但是,现有大环境下U=U的概念并不广为人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旦将自己感染事实告知对方,很难找到自己的伴侣。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果病毒载量已经无法检出,隐瞒自己感染状态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并不会使得他人暴露在艾滋病病毒感染风险中。从医学角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不告知他人,因缺乏感染必要条件,实质上并不属于恶意传播。病毒载量无法检出以及是否告知更多的是伦理问题;若病毒载量能检出的时候不告知,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但有一些情况也有保密例外:1、当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2、法律要求披露的,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感染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必须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


资料来源:大学生抗艾防艾 宣传教育项目平台

项目介绍:为完善艾滋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援助、早治疗”防治链条,杜蕾斯品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教育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中国公益行动项目办公室指导下,参与支持适合青年学生的促进生殖健康、性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小程序开发,促进高危学生主动检测筛查,强化青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提升该群体的自我防护意识,减少艾滋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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